外遇,抓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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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判賠五十萬,但妻女皆屬他人

王先生戴綠帽三年,還代養育妻子與另一男子所生女兒,直到妻子被情人拋棄由愛生恨,才抖出實情, 王先生不堪此辱向妻外遇對象請求養育費,某某地院判決賠償五十萬元, 王先生認為自己所受精神打擊不止此價錢可衡量,表示將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!

    法律知識: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,文中王先生之妻與另一男子通姦,王先生可於知道誰是犯罪之人後六個月內檢具證據提出告訴,將二人繩之以法。而文中王先生養育妻子與妻外遇對象所生女兒所生損害(如:奶粉錢、尿布錢、教育費用...等),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「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」,該女兒係推定為王先生之女,王先生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後,由妻外遇對象認領女兒,或由王先生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勝訴後,王先生即可向該情人請求支付養育費用。而王先生因妻通姦精神受到打擊,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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