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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婚姻暴力?婚姻暴力是家務事,任何人都不應該插手?

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、太太毆打、婦女虐待等等。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、同居男女、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、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。

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佔絕大部份,但在台灣尚缺乏明確數據來說明其嚴重性。根據內政部(1993)對台灣地區3,475 位婦女所作的調查,曾被配偶毆打者佔1%;民國七十九年台灣省社會處針對台灣地區2,000名婦女所作的調查,其中81.9%為已婚婦女,有11.5%的受訪者表示「偶爾」遭受丈夫的毆打,有1%的婦女表示經常遭受丈夫的毆打(省社會處,1991);而在台灣省1994年「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」,已婚婦女的受虐情況卻增加為17.8%;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八十五年的 統計資料,從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止,平均每年接獲3019通的受虐婦女的求助電話,預估台北市有一萬五千至一萬七千名受虐婦女。

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,而是一種犯罪行為。刑法上,只要任何人遭受一方的毆打,均可以提起傷害告訴。因此,婚姻暴力不能被視作家務事,而是一種違法行為,被害者有權利透過法律來保障其尊嚴與安全。且婚姻暴力若未給予受暴者適當的管道與援助,可能造成無法補救的傷害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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